智能建筑系统检验细则
1.总 则
1.0.1为配合《上海市智能建筑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上海市智能建筑等级评估试行办法》的施行,依据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智能建筑设计标准》,编写了本细则。
1.0.2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除住宅以外的各类智能建筑的检验及等级评估。
1.0.3本细则中所述的智能建筑依照《智能建筑设计标准》划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1.0.4建筑智能化系统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施工质量检验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的质量检查,做好随工检验,确保工程质量。
1.0.5本细则中未涉及到的功能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当本细则中提出的检验及评估方法及要求与国标、行标不一致时,以国标、行标为准。
1.0.6本细则由上海市智能建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智能化系统的检验
2.1通信网络系统检验内容及方法
通信网络系统的检验包括系统功能评估和系统电气指标测试两部分
2.1.1检验基本条件
在进行检验以前,系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1.1.1通信机房
1)通信机房内所有设备有足够的安装和维护空间,并考虑今后扩容的需要。
2)通信机房不设在大楼地下一层以下,以便得到良好的运行环境。
3)通信机房内温湿度条件符合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
温度为:18-28摄氏度 相对湿度为:30-75% (温度≤30℃)
4)通信机房承重不小于4.5-6KN/m2,密封式蓄电池的承重为10 KN/m2(可采取局部加固措施),机房如铺设活动地板,其梁底至楼板面净高(不考虑吊顶)不低于2.6米。
5)污水管、上下水管不穿过通信机房。
6)智能建筑物可采用联合接地方式。交流供电系统采用三相五线制,通信机房工作地线接地电阻值小于或等于1欧姆。
7)通信机房有防静电措施,如需要采用活动地板时,采用防静电活动地板。
8)通信机房的一般照明,工作面的最低照度标准为水平面150-200LX,直立面30-50LX。水平面指距地面0.8m处,直立面指距地面1.4m处。
9)通信机房设置事故照明,其照度在距地面0.8m处不低于5LX。
10)在供电电源符合智能建筑设计标准的前提下,通信电源用的免维护蓄电池容量按通信满负荷情况下连续工作12小时计算。
11)通信机房设备安按当地基本设计烈度采用相应的抗震加固措施。
12)智能建筑物通信系统外线(光缆、电缆)的引入在通信机房内终接。
13)通信机房具备盗警、烟雾报警等功能。
14)通信机房的防火要求,符合YD 5003-94《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的相应规定。
2.1.1.2配线间和设备间
1)智能建筑物每一办公楼层的中央部位均宜设置配线间。配线间与垂直通信管弄(弱电)相通或者管弄是配线间的一部分。
2)对于工作区>200个以及布局特殊的办公楼层,宜设置一个以上的配线间。
3)自用型智能化建筑物设有安装本楼层通信设备、网络设备的楼层设备间,设备间宜和配线间合设。合设时,配线间的面积按表2.1.1.2的标准予以配备。
配线间面积 表2.1.1.2
服务面积(平方米) 配线间面积(平方米)
1000 10.0
800 8.0
500 6.0
4)当配线间内只安装接线设备,而不安装其他设备(如网络设备、交换设备等)时,其使用面积在3-5 m2,最小不小于1.8 m2。
5)出租型智能化建筑物的楼层如分隔成各出租单元时,则配线间与出租单元之间有线槽(或桥架)相通,便于用户自备的通信设备和网络设备与楼层配线系统相连。
6)配线间、设备间设置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地方,温度保持在10℃-32℃,相对湿度在20-80%范围内。
7)配线间、设备间照明按一般照明,照度为50-60LX。
8)配线间、设备间内具有工作地线的接地端子。
9)配线间、设备间设有提供给楼层通信设备、网络设备用的电源插座。插座容量按设备的耗电量决定。
2.1.1.3电气性能要求
1)工程中采用的各种电信设备均具备原邮电部或国家相关部门的入网许可证,禁止入网的设备未在工程中使用。
2)工程中所采用的电信设备,其各种电气性能指标及技术性能指标均符合原邮电部或国家相关部门的标准要求,不符合要求的设备未在工程中使用。
2.1.1.4根据通信网络系统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文件,已完成系统的全部设备安装和调试工作。
2.1.1.5系统安装调试、试运行后的正常连续投运时间大于3个月。
2.1.1.6 准备了以下技术文件:
1)工程说明:含系统选型论证、规模容量、功能说明及各项技术指标。
2)竣工图(可在原设计图纸基础上根据现场施工实际改绘),包括:通信系统图、系统布线及路由图、机房设备布置图、设备端子板接线图。
3)安装设备(软、硬件)清单及设备产品说明书、使用手册。
4)其它文件,包括:供货合同及工程合同、出厂测试报告及开箱验收记录、工程测试记录、系统试运行记录、工程设计变更单、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
2.1.2检验内容及方法
通信网络系统的检验包括通信网络功能评估和电气指标测试二部分。
通信网络系统的功能评估依据《智能建筑设计标准》与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
通信网络系统的测试,按国家和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执行。
2.2办公自动化系统检验内容及方法
2.2.1检验基本条件
在进行检验以前,系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2.1.1计算机网络中心机房
1)计算机网络中心机房用于安装各种网络设备,如主机服务器、路由器、交换器等。网络中心机房最好与通信机房相邻,以满足网络传输距离限值。如网络设备规模较小时,可以与通信机房合设。
2)网络中心机房内所有设备有足够的安装和维护空间,并具备扩容空间。
3)网络中心机房的环境满足第2.1.1.1条的要求。
4)网络中心机房如安装有规模较大的计算机系统时,其机房的环境要求符合国际GB50174-93的规定。
2.2.1.2根据办公自动化系统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文件,已完成系统的全部设备安装和调试(含与通信网络系统的联调)工作。
2.2.1.3系统安装调试、试运行后的正常连续投运时间大于3个月。
2.2.1.4准备了以下技术文件:
1)工程说明:系统总体设计(需求分析、组网方案、规模容量、设备选型和配置功能说明及各项技术指标)
2)竣工图(可在原设计图纸基础上根据现场施工实际改绘),包括:网络系统图、系统布线及路由图、机房设备布置图、设备端子板接线图。
3)安装设备(软、硬件)清单及设备产品说明书、操作手册。
4)其他文件。包括:供货合同及工程合同、出厂测试报告及开箱验收记录、试运行记录、工程设计变更单、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
2.2.2检验内容及方法
2.2.2.1楼内局域网网络系统
1)按照工程设计或合同技术文件,检查验证网络的各种功能并作出评估,主要包括:
(1)网络内信息存贮处理、交换功能;
(2)路由选择功能;
(3)网络管理功能;
(4)容错功能(带电插拔模块、风扇备份等)及安全防护措施。
2)网络连通测试:测试当使用各种通信协议时,局域网/广域网连通(接入)功能(含Internet连接)。
2.2.2.2系统功能
1)按照工程设计或合同技术文件物业管理、办公和服务管理、智能卡管理、信息服务需求分析(或功能规格书)的内容,检查验证物业管理系统能够实现的各种功能。
2)测试系统数据库服务器输入/输出通道带宽。
3)规格化检查:
(1)网络、操作系统、程序设计语言、数据库、用户界面符合国际或国内标准及规范。
(2)信息的安全、保密程度(明文信息和密文信息分开)以及能够达到的安全标准(等级)或规范。
(3)用户界面友好及使用方便。
2.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验内容及方法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检验采用现场检查及在线测试方式进行。测试结果按以下相关国家标准以及设备厂家的技术标准和用户的功能要求进行评估。
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范(JGJ/T 16-92)
2)分散型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定(HG/T 20573-95)
3)工业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3-86)
4)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篇)(SDJ 279-90)
5)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03-88)
6)自动化仪表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131-90)
2.3.1验收基本条件
在进行检验以前,系统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3.1.1中央监控室
1)中央监控室用于安装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中央监控设备。中央监控室内所有设备有足够的安装和维护空间,并具备扩容空间。
2)中央监控室的环境满足第2.1.1.1条的要求。
2.3.1.2建筑物的供电电源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智能建筑设计标准》对供电电源的设计要求。
2.3.1.3 建筑物的照明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智能建筑设计标准》对视觉照明的设计要求。
2.3.1.4建筑物各房间的室内空调环境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智能建筑设计标准》对空调的设计要求。
2.3.1.5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相关的楼宇设备已全部安装调试结束。
2.3.1.6 根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文件,已完成系统的全部设备安装和调试工作。
2.3.1.7系统安装调试、试运行后的正常连续投运时间大于3个月。
2.3.1.8具备了以下技术文件:
1)工程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1)系统选型论证;
(2)系统规模容量(被监控设备数及系统相应的输入/输出点数表);
(3)控制工艺说明;
(4)系统功能说明及性能指标等。
2)竣工图(可在原设计图基础上根据现场施工实际情况改绘),包括:
(1)系统结构图;
(2)各子系统控制原理图;
(3)系统设备布置与布线图(按楼层分别绘制);
(4)与系统监控相关的动力配电箱电气原理图;
(5)监控设备(检测器、执行器、DDC箱等)安装图;
(6)DDC站与中央管理工作站/操作员站的监控过程程序流程图;
(7)监控设备电气端子接线图;
(8)中央监控室设备布置图等。
3)BA系统设备产品使用说明书。
4)BA系统操作维护手册。
5)工程测试记录,包括:
(1)单台设备起动及测试记录;
(2)监控点功能检查及测试记录;
(3)系统功能检查及测试记录;
(4)设备联动功能测试记录。
6)其他文件,包括:
(1)系统供货合同及工程合同;
(2)系统设备出厂测试报告及开箱验收记录;
(3)系统施工质量检查记录;
(4)相关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
(5)相关的工程设计变更单;
(6)系统试运行记录(包含夏季、冬季和过渡期工况)。
2.3.2检验内容和要求
2.3.2.1说明
本节所列的检验内容为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一般的设置情况,每一工程具体的检验项目内容与要求均以建筑设备工程(空调、通风、给排水、供配电、照明、电梯与自动扶梯)设计的工艺要求、系统工程设计文件与订购合同技术文件为依据确定,如有变更,需提供相应的说明文件。
2.3.2.2工程技术文件的检查
系统齐备第2.3.1.8条所规定的技术文件,若由于特殊原因缺少第2.3.1.8条的"6)其他文件"中所规定的部分资料,须书面说明情况并得到检测机构同意。
2.3.2.3 冷热源系统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冷热源系统进行负荷调节、预定时间表自动启停与节能优化控制方式时,检测冷热源机房设备(冷热水机组、锅炉、热交换器、冷热水泵、冷却水泵、冷却塔及电动阀门等)的联动控制、供回水压差或供水温度的自动控制。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是否实现对冷热源机房设备进行运行参数、状态、故障等的监视、记录与报警,是否实现设备的运行指导与参数调整。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是否对冷热源系统进行能源计量与统计,以满足物业管理的要求。
2.3.2.4空调与通风系统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空调系统进行温湿度调节、预定时间表自动启停与节能优化控制方式时,检测空调机组设备(风机、风阀、水泵、加湿器及电动阀门等)的联动控制、送风温湿度或室内温湿度的自动控制、最优启停控制。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是否实现对空调设备(风机、风阀、过滤器、水泵、加湿器、检测器、电动执行器及调节阀门等)进行运行参数、状态、故障等的监视、记录与报警,是否实现对室内与室外空气的温湿度与室内空气品质进行监视、记录与报警,是否实现室内空调设定参数的遥控调整。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除提供基本的PID控制功能和顺序控制功能外,是否提供串级、前馈、纯滞后时间补偿等控制功能,对空调系统是否实现以下控制内容:送风温湿度或回风温湿度的连续调节,根据室内外空气焓值作节能调节的运行,定静压或变静压的变风量(VAV)节能方式运行、空调系统末端分区域启停及电话拨号申请延长服务时间等,以满足各类用户的要求。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是否实现对建筑物内通风用送排风机的运行状态进行监视与遥控,局部重要区域(如停车库等)是否能按空气环境要求自动控制送排风机启停。
2.3.2.5变配电系统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是否实现对变配电系统进行电压、电流、有功功率、功率因数、用电量等各项参数的测量和记录,是否能显示电力负荷及上述各参数的动态图形,当参数值超出允许范围时是否产生报警信号。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是否实现对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的工作状态、故障状态进行监视,对电力变压器的温度进行监视,对应急发电机组的工作状态进行监测。
2.3.2.6照明系统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于公共照明设备(公共区域、走道、庭院等)是否能按日光照度或时间表为控制依据,预设程序控制灯组的开关,以实现节能方式运行;对于特殊场所的照度是否能按时间表预设程序进行调节;对于泛光照明设备与艺术照明设备是否能按需要或时间表自动组合灯光,以实现不同的效果。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是否能与安保系统及通道控制系统联锁动作,在发生非法入侵报警时自动开启报警区域的高光照明。
2.3.2.7给排水系统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是否实现对给水系统的水泵、水箱、减压阀、管道等设备进行流量、压力、液位、温度等参数的监测与报警,监视设备的运行状态与故障状态,是否能自动调整水泵转速与投运的水泵台数,联动相应的进出水阀门。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是否实现对排水系统的水泵、集水井、污水处理池、管道等设备进行流量、压力、液位等参数的监测与报警,监视设备的运行状态与故障状态,是否能自动调整水泵转速与投运的水泵台数,联动相应的进出水阀门。
2.3.2.8电梯与电动扶梯系统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是否实现对建筑物内每一台电梯和电动扶梯的运行状态与故障状态进行监视。当电梯管理系统可提供通信接口传输电梯的相关数据时,系统是否能取得电梯运行方式与运行状态的必要信息。
原则上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不对电梯与电动扶梯进行控制。
2.3.2.9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员工作站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可按监控设备的规模和实际的要求设置一个中央管理工作站或一个中央管理工作站与多个操作员工作站。
中央管理工作站是否具有对所有监控点进行监视的功能,是否对部分控制点具有远程遥控功能。中央管理工作站是否采用汉化图形界面,以便于操作人员工作。中央管理工作站是否能实时记录各种运行状态信息、故障报警信息、各种统计数据,发生报警时有关系统的画面或数据能自动调出显示。中央管理工作站存储的历史数据时间是否大于三个月。
操作员工作站的功能与中央管理工作站相同,但监控与管理的范围仅限于授权的局部设备组,如变电站、冷冻机房等。
2.3.2.10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主要设备间的数据通信接口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是否与主要设备以数据通信接口方式相联。
主要设备系指冷水机组、热泵、锅炉、高低压配电柜、应急发电机组、电梯、电动扶梯、成套污水处理设备等,这些设备产品的控制器大多已采用计算机控制方式,并配有数据通信输出接口。当系统与主要设备以数据通信接口方式相联时,不仅减少了大量参量检测器的配置,而且掌握的主要设备运行状态量大大多于传统方式。数据通信以双向方式传输时,还可以对主设备的工作参数进行调整。
2.3.3现场测试项目
2.3.3.1工作条件测试
1)系统电源供电质量:
(1)电压波动不大于±10%;
(2)频率变化不大于±1HZ;
(3)波形失真度不大于20%。
2)系统的接地电阻:
(1)联合接地系统不应大于1Ω;
(2)专用接地系统不应大于4Ω。
3)中央监控室、DDC安装现场环境条件(温度、温度、 防静电和电磁干扰)检查。
4)UPS在电网失电后对中央监控系统的供电时间大于20分钟。
2.3.3.2现场设备安装质量检查
1)传感器:每种类型传感器抽检5%,小于10只时100%抽查。
2)执行器:每种类型执行器抽检5%,小于10台时100%抽查。
3)现场DDC站安装:抽检10%,小于10台时100%抽检。
2.3.3.3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员工作站功能测试
1)中央管理工作站的人机接口界面应符合友好、汉化、图形化要求,图形切换流程清楚易懂,便于操作。原则上值班人员的操作不采用键盘。画面切换的响应时间最大不大于5秒,平均值不大于3.5秒。
2)中央管理工作站的日报表、月报表打印功能。
3)中央管理工作站的参数显示除图形显示外,还应具备曲线显示、直方图显示、颜色显示等方式。
4)中央管理工作站的故障事件记录文件的记录及打印功能,事件顺序时间分辨率应不大于1秒。单一故障发生时,故障画面的报警响应时间不大于5秒。多个故障(5个以上)发生时,故障画面的报警响应时间不大于30秒。
5)中央管理工作站的远动控制功能测试:主要控制设备100%测试,一般控制设备10%抽测。主要测定远动控制的有效、正确性和响应时间。控制命令发出后,在现场开始执行动作的时间滞后应小于30秒。
6)中央管理工作站的统计功能检验:计量数据、运行数据、各类报警信号等可按平均值、极限值、累计值、预报值等各种方式统计。
7)可靠性测试:
(1)计算机在操作系统控制下,撤除或投入外围设备时,不应出错或产生干扰;
(2)切断系统电网电源转为UPS供电试验,在此过程中系统数据不应丢失;
(3)计算机系统抗干扰能力测试;
(4)操作权限的测试。
2.3.3.4 DDC功能测试
1)模拟量信号的检测精度测试。显示值与实际值的相对误差不大于5%。
2)模拟量及开关量的接入率及完好率测试与统计。对设备状态作监视的模拟量与开关量按照总数的10%进行抽测。对未接入及不完好的模拟量和开关量要进行分析和改进。对于不符合"完好"要求和无法接入的模拟量和开关量,应分别列表说明各点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3)控制功能测试
主要控制回路100%测试,一般控制回路10%测试。主要测定控制回路的有效性、正确性和稳定性。测试核对电动执行机构与电动调节阀在20%、50%与80%的行程处对控制指令的一致性与响应速度。控制效果应满足合同技术文件与控制工艺对功能的要求。
4)实时性能测试:巡检速度、开关信号和报警信号的反应速度应满足合同技术文件与设备工艺性能指标的要求(抽检10%,小于10台时全部抽检).
5)可靠性测试:
抽检10%,小于10台时全部抽检.
(1)插件带电插拔时,应能正常工作;
(2)DDC抗干扰能力测试。
6)维护功能检验
抽检10%,小于10台时全部抽检.
(1)维护人员通过任一DDC接口进行在线编程和修改;
(2)网络通讯中断的报警功能;
(3)自治能力和自治水平(网络通讯线路局部开路时自动恢复重组通信等)。
2.3.3.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其他功能的检验
1)网络和数据库的标准化;
2)系统的冗余配置情况;
3)系统可扩充性I/O口有10-15%备用量,机柜留有10%的卡件安装空间和10%的备用接线端子;
4)节能功能评价
空调设备的最优启停控制、冷热源能量自动调节、照明设备自动控制、水泵台数与转速控制、VAV空调系统控制等。
2.3.4 检测结论判定
2.3.4.1 单项合格判据
如果某一设备的一组被测项目中有一个测试结果不合格,则被测项目组为不合格。
1)开关量输出点,控制指令发出后,设备执行动作符合2.3.3.3与2.3.3.4。
信息来源:转贴自:cnbew
- ·上一篇:住宅通信综合布线系统1
- ·下一篇:LED电子显示屏通用规范
相关文章 - 住宅通信综合布线系统1
- 住宅通信综合布线系统2
- 中国消防电子企业行业自律公约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 江苏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 上海市即将出台变电站建设的环保标准
- 开放标准 走进电子政务务实
- 今后我国的能源政策 将首先立足国内
- 厂商运营商力挺数字电视领域两个标准
- 2006年起西安禁售含氟类冰箱
- 大连出台太阳热水器建筑导则
- 央行将帮助推进能源企业融资
- 湖北省四项举措强推建筑节能
- 铜管作为可暗埋管材入新规范
- 建筑节能应制订统一能耗标准
- 青海省执行 65%建筑节能标准
相关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