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照明相关知识解析
作者: 佚名 来源:不详 时间:2008-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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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是区别于正常照明的一种照明分类,它包括疏散照明、备用照明和安全照明。其中疏散照明属于消防照明设施,备用照明应根据不同的场所、要求区分其负荷性质。
一、应急照明电源
1、考虑到配电系统高低压电源切换所需的时间没有保证,把蓄电池作为应急备用电源是必要的。根据应急照明负荷的大小和对转换时间、持续工作时间的要求也可选用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
2、应急照明电源装置推荐采用正常市电+带蓄电池应急灯是目前比较可靠、且又经济的方案。在应急灯的选型时应保证产品采用的蓄电池具有好的质量。
3、有条件的工程应急照明电源装置可采用正常市电+EPS集中电源的方案。随着EPS的推广,成本正在下降,对应急照明控制和管理要求较高的场所推荐采用。
4、正常市电是指根据不同建筑负荷类别(如一类负荷要求双电源、二类负荷要求双回路、三类负荷无特殊要求),正常配电电源设计的手法(如采用专用应急照明配电箱、楼层照明配电专用回路等),均应可以。
5、一组应急照明不推荐采用正常市电+集中EPS电源装置+自带蓄电池应急灯的过多的重叠配置,以节约投资。
6、应急照明电源应维持的工作时间:
疏散照明应按有关消防设计规范要求确定;
备用照明宜按要求的持续工作时间确定,不宜按战时人防要求考虑正常情况备用照明的工作时间,以节约投资。
二、回路组织和控制
1、火灾应急照明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每个防火分区应有独立的应急照明回路。
2、在采用分散供电时,在各层(或最多不超过3~4层)应设置专用火灾应急照明配电箱或专用消防配电箱;并应在配电箱处实现二个独立电源(或双回线路)的自动切换。
3、疏散照明采用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时,正常供电电源可接自本层(或本区)的分配电箱的专用回路,或接自本层(或本区)的专用消防配电箱。
4、火灾应急照明应能在火灾确认后,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同时自动投入。根据工程不
同要求可采用消防值班室控制的应急照明的模式,也可采用分散就地控制的模式。
5、平时不使用的疏散照明应在消防值班室,或配电室集中控制。
6、备用照明为正常电源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应分别设置配电线路和控制开关;备用照明仅在事故状态使用时,在正常电源故障时应用自动投入工作。
7、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回路宜分开。
8、为便于管理和控制,楼梯间照明可采用竖向配电,接入应急照明电源。
三、线路敷设和保护
1、火灾应急照明的线路应按消防配电线路的要求敷设。
2、火灾应急照明系统的分支线路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分支干线不宜跨越防火分区。
3、火灾应急照明采用的导线应满足消防规范的要求,其中疏散照明采用的导线,不宜用耐火型导线,以节约投资。
4、疏散照明,备用照明的回路上不应设置插座。
5、应急照明不应使用调光装置。
6、火灾应急照明的电源不应装设漏电保护,当线路发生接地故障时,宜设单相接地报警装置。为保护消防人员安全,火灾疏散照明在规范允许的持续工作时间后可予以切除。
7、分散安装的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宜设置电源鉴别(充电)线。
8、电源鉴别线在从配电箱引出时,按下列情况考虑保护:
1)当配电箱主开关保护整定值在20A以下时,可不考虑附加保护;
2)当配电箱主开关保护整定值大于20A时,宜采用带指示的熔丝保护。从该配电箱引出多根鉴别线时,宜考虑每相一只保护熔断器。
四、应急照明布置
1、应按规范要求布置火灾应急照明,保护足够的照度和可视距离。
2、疏散指示照明的布置应与土建、暖通等工种紧密配合,保证火灾时防火卷帘,防烟垂壁等设备工作后仍保持有效。
五、新光源的应用
1、应急照明灯具应推广使用节能新光源。
2、选用自发光型疏散指示照明时,应保证在环境背景亮度下的可视距离;
3、歌舞娱乐场所由于白天不营业,无正常的激发照明,不应使用自发光型产品作为疏散照明。
4、自发光型指标照明在重要建筑和场所,不能代替火灾疏散照明,仅可作为辅助的疏散照明。
一、应急照明电源
1、考虑到配电系统高低压电源切换所需的时间没有保证,把蓄电池作为应急备用电源是必要的。根据应急照明负荷的大小和对转换时间、持续工作时间的要求也可选用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
2、应急照明电源装置推荐采用正常市电+带蓄电池应急灯是目前比较可靠、且又经济的方案。在应急灯的选型时应保证产品采用的蓄电池具有好的质量。
3、有条件的工程应急照明电源装置可采用正常市电+EPS集中电源的方案。随着EPS的推广,成本正在下降,对应急照明控制和管理要求较高的场所推荐采用。
4、正常市电是指根据不同建筑负荷类别(如一类负荷要求双电源、二类负荷要求双回路、三类负荷无特殊要求),正常配电电源设计的手法(如采用专用应急照明配电箱、楼层照明配电专用回路等),均应可以。
5、一组应急照明不推荐采用正常市电+集中EPS电源装置+自带蓄电池应急灯的过多的重叠配置,以节约投资。
6、应急照明电源应维持的工作时间:
疏散照明应按有关消防设计规范要求确定;
备用照明宜按要求的持续工作时间确定,不宜按战时人防要求考虑正常情况备用照明的工作时间,以节约投资。
二、回路组织和控制
1、火灾应急照明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每个防火分区应有独立的应急照明回路。
2、在采用分散供电时,在各层(或最多不超过3~4层)应设置专用火灾应急照明配电箱或专用消防配电箱;并应在配电箱处实现二个独立电源(或双回线路)的自动切换。
3、疏散照明采用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时,正常供电电源可接自本层(或本区)的分配电箱的专用回路,或接自本层(或本区)的专用消防配电箱。
4、火灾应急照明应能在火灾确认后,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同时自动投入。根据工程不
同要求可采用消防值班室控制的应急照明的模式,也可采用分散就地控制的模式。
5、平时不使用的疏散照明应在消防值班室,或配电室集中控制。
6、备用照明为正常电源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应分别设置配电线路和控制开关;备用照明仅在事故状态使用时,在正常电源故障时应用自动投入工作。
7、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回路宜分开。
8、为便于管理和控制,楼梯间照明可采用竖向配电,接入应急照明电源。
三、线路敷设和保护
1、火灾应急照明的线路应按消防配电线路的要求敷设。
2、火灾应急照明系统的分支线路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分支干线不宜跨越防火分区。
3、火灾应急照明采用的导线应满足消防规范的要求,其中疏散照明采用的导线,不宜用耐火型导线,以节约投资。
4、疏散照明,备用照明的回路上不应设置插座。
5、应急照明不应使用调光装置。
6、火灾应急照明的电源不应装设漏电保护,当线路发生接地故障时,宜设单相接地报警装置。为保护消防人员安全,火灾疏散照明在规范允许的持续工作时间后可予以切除。
7、分散安装的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宜设置电源鉴别(充电)线。
8、电源鉴别线在从配电箱引出时,按下列情况考虑保护:
1)当配电箱主开关保护整定值在20A以下时,可不考虑附加保护;
2)当配电箱主开关保护整定值大于20A时,宜采用带指示的熔丝保护。从该配电箱引出多根鉴别线时,宜考虑每相一只保护熔断器。
四、应急照明布置
1、应按规范要求布置火灾应急照明,保护足够的照度和可视距离。
2、疏散指示照明的布置应与土建、暖通等工种紧密配合,保证火灾时防火卷帘,防烟垂壁等设备工作后仍保持有效。
五、新光源的应用
1、应急照明灯具应推广使用节能新光源。
2、选用自发光型疏散指示照明时,应保证在环境背景亮度下的可视距离;
3、歌舞娱乐场所由于白天不营业,无正常的激发照明,不应使用自发光型产品作为疏散照明。
4、自发光型指标照明在重要建筑和场所,不能代替火灾疏散照明,仅可作为辅助的疏散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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